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林姓副教授,因台大運管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她的升等申請,歷經訴願成功,升等卻依舊卡關,林女不服提起國賠之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台大賠償10萬元,台大上訴二審;高院今(28)日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林女起訴主張,她從106年2月起任職於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之專任副教授,110年3月5日提出110學年度申請升等教授案,但台大運管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並由台大以110年7月14日函通知她,她提起訴願,經教育部於110年12月28日以第1次訴願決定將110年7月14日函撤銷,命台大於2個月内另為適法處分。
不過,台大卻無視訴願決定中要求其另為適法處分時必須注意之要旨,遲至111年7月7日始召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教評會審議本案,且事實、法規及外審意見均未變更,仍未提出足以動搖專業審查可信度及正確性之具體理由,逕推翻外審委員一致推薦她升等的意見,並仍以無記名投票評審她升等案,之後不通過她升等申請案,並於111年8月29日作成她升等案不通過之處分。
後來台大112年6月8月召開學程教評會審議通過,但台大共教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112年7月18日仍決議不通過,她又提訴願,教育部於112年12月27日以第3次訴願決定不受理。
林女主張,台大難謂無故意過失,且其怠於依法執行教師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命令所授權執行之職務,反覆延宕,侵害原告依法受保障之教師權利,導致原告之升等申請案至今仍懸而未決,嚴重侵害原告之教師升等權益及工作權,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55萬元。北院一審判准賠償10萬元。台大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台大與林女兩造係於106年2月起合意成立聘任林女為副教授之聘約關係,於聘約已約定林女其後申請改以教授資格聘任時,由台大之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比照校內升等之相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於審查通過後調整林女之聘約內容。
本件台大之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嗣依該聘約就林女之升等案為資格之審查,係依兩造合意方式所為,並非公權力之行使,林女不能以其升等案迄未經審核通過為由,主張受有未能改以教授資格受聘任之工作權受損害。
同時,北高行判決未認定台大之共教中心教評會應依該判決意旨作出林女應升等之決定,且林女不爭執台大之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就其升等案有審核通過與否之裁量餘地,故台大之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就林女升等案雖合計有3次審查不通過,仍非屬台大之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
而林女升等案既未經台大審核通過,自無林女升等權利受侵害或應改以教授為聘任可言。故林女以台大之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怠於執行職務,致侵害其得以教授聘任之工作權為由,請求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10萬元之本息,仍屬無據。改判台大免賠。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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